电子烟新规施行,携带入境和进口请注意
点击次数:1465 更新时间:2023-1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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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几年,电子烟产品消费迅速兴起。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),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10月27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),明确了电子烟进出口环节征税的有关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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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2022年11月1日,国家海关发布电子烟油进出口税改版消息,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油海关编码由3824999999变更为2404120000,监管条件加了自动进口许可证(代码为7,一般称为7证),进口税率不变。此消息一出,电子烟行业便一片哀嚎。因为有些客户的货已从国外发出仍在途中,申请不了7证就无法合规进口。有些到了香港机场或者大陆货站却无法进口到深圳,无奈之下只得办理退运。运费仓租等损失就不提了,关键是国内工厂缺少核心原材料,大大影响了电子烟相关产品的生产及出口。
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电子烟主要进出口税收政策
电子烟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,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率为36%。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,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。
● 免税携带烟具2个;
● 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6个,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;
● 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;
● 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3个,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;
● 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;● 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1个,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。
(1)个人邮寄进境电子烟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(2)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电子烟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(3)个人邮寄进出境电子烟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(4)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